News

新闻资讯

法律至上,全心全意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充分发挥律师见证制度的积极作用---赵飞鹏

发布时间:2015/3/26 16:55:07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一般人们都会有这样的感概:早知今日,当初就真不该怎么怎么。这样的感慨多了,自然就有聪明人会事先防范。近日,为了避免签合同后双方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受广运集团的邀请,我所指派赵兵、淳亚佰律师见证了广运集团与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签署,对双方签署的合同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及风险评估,为双方当事人出具了律师见证书,消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未来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担心,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由此,笔者想探讨一下律师见证制度的意义及作用。仅作为抛砖引玉之用,不足之处,还请各位读者多多指教为是。见证制度自古有之,见证二字的本义是“亲眼所见又可以作证的”某事件。古代民间之“中人”就是见证人,古代一般以威望、声望、能力较高者充当,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邀请“中人”见证其民事行为。

如果完全按照经济学的利益最大化原理分析,我们就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只有双方参与的合同毁约成本较低,但是有第三方见证人参与的合同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合同的安全性,提高合同参与双方毁约的成本。于是乎,有见证人参与的合同安全性确实就要高于没有见证人参与合同的安全性了。

谁是充当见证者的理想人选呢?公证人固然不错,但是仅依靠公证明显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求,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所做出的见证,就是对国家公证一个非常好的补充。

目前我国的证明制度主要是由公证、律师见证和其他私证组成。在许多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专门的公证机构和公证的立法,见证一般是由符合资格的律师来执行,经律师见证后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效力相当于公证,具有国家认可的法律效力,这和英美法国家的具体国情和律师在这些国家中的素质、社会地位息息相关。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国家设有公证机构来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当事人为寻求法律行为的有效保护,往往会选择公证而忽略了律师见证。在现实中,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律师见证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当事人对律师见证缺乏必要的了解。同时,各地律师在见证中所依据的规定不统一,见证行为较为混乱,这间接使得当事人对律师见证失去信任,也使得部分律师不愿意承揽律师见证业务,大大阻碍了律师见证业务的健康发展。

综上,随着近年来非诉讼业务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需要得到法律认可的证明,而仅依靠公证明显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此情况下,律师见证一定会被应用到各个领域并发挥积极的作用。

川公网安备 51080202000194号 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蜀ICP备14000603号 |技术支持:安古信息

  • 所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800号新气象花园4楼(市气象局旁)
  • 手机:13006473787
  • 电话/传真:0839-3220148
  • 邮编:62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