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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苦老人无依靠 法律援助献真情

发布时间:2013/1/28 17:43:39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案件类型:赡养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罗某某生育有4个儿子和4个女儿,除一女殁,子女先后成家立业,原告和老伴1996年与4个儿子分家,分家后由4个儿子拿粮拿钱维持生活。1999年老伴去世,留下原告一人独自生活,从此再无子女供养。原告现无劳动能力,生活失去来源。大约一年后,原告三儿子将原告从老家接到广元生活至今。2011年子女达成口头协议:四个儿子每月每人支付赡养费300元,长子付了4个月后停止支付,四子、次子付了7个月后停付。原告现年老体弱多病,需人照顾,三子因一人打工、老婆又无业、儿子要上学,经济上和精神上已无力独自承担赡养原告的义务,多次召集子女协商赡养问题无果。

办案经过:原告罗某某申请法律援助,利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荣山法律服务所庞健作为代理人提供法律援助。庞健接到案件后,到原告老家广元市元坝区石井铺乡新场村一组调查了解原告的基本情况,以及原告子女的生活近况,后又到原告三儿子的居住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街道办事处调查了解其家庭情况,以及原告最近10来年与三儿子在一起生活的情况,并到广元市敬老院查阅依据原告身体现状及护理依赖在今后的赡养中需要的费用,为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提供相关依据。庞健依法向利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2)广利州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罗某某随三子生活;二、限被告四个儿子自2012年3月21日(起诉之日起)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500元;三、限被告三个女儿自2012年3月21日(起诉之日起)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100元;四、限被告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被告三儿子已垫付原告的医疗费648.7元;五、驳回原告罗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心得体会: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这种不敬赡养义务的子女应受到社会和良心的谴责,同时要在大量走访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老人的权益,在赡养中若有虐待行为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州区荣山法律服务所庞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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