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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程序处罚款 律师维权终胜诉

发布时间:2017/2/27 14:59:28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近期,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淳亚伯律师成功办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淳亚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盐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盐)安监管罚(2015)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年4月30日,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溪公司”)驾驶员孙永成驾驶客车搭乘旅客从苍溪到绵阳途经盐亭县绵盐路65KM+720M处时,与相对驶来的胡某某驾驶的川HBGT390号轻型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盐亭县安委办按照地域管辖原则,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并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苍溪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提出了对苍溪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盐亭县安委办批复同意该处理意见。盐亭县安监局遂依据该处理意见认定苍溪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苍溪公司作出罚款23万的行政处罚。

苍溪公司接到该处罚后,认为其是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驾驶员培训到位,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想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该处罚决定,但又顾虑企业打行政官司胜诉可能性小。在两难之时,公司领导决定听取法律顾问淳亚伯律师的意见,淳亚伯律师与公司相关人员反复研讨,查阅了公司安全培训全部资料,研究了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认为该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建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法维权。苍溪公司采纳建议,委托淳亚伯律师代理提起行政诉讼,淳亚伯律师通过查阅相关法规和司法答复、研读类似案例,准备了14组证据,提起行政诉讼。盐亭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如期开庭审理。

在一审诉讼中,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该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批复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淳亚伯律师提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苍溪公司对驾驶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没有相关事实作为依据,即使安全培训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也不应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而应适用《安全生产法》第94条的规定;盐亭县安委办虽是盐亭县政府批准成立的,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处理条例”),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不在安委办,安委办无权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盐亭县安监局也无权依据安委办的批复作出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批复程序均是错误的,应予撤销。但遗憾的是盐亭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苍溪公司的诉讼请求。

苍溪公司与淳亚伯律师均坚信其诉请是有理有据的,坚持提出了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终于采纳了淳亚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盐亭县安监局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同时认定盐亭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终审撤销了盐亭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盐亭县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本次行政诉讼,苍溪公司挽回了23万元经济损失,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声誉。


                                                                       (供稿: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 淳亚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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