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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退休老人更正一个理由打胜一场官司-何松林

发布时间:2013/6/17 17:35:25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退休老人焦德发,现年68岁,住利州区北街21号。老家在朝天区临溪乡桃树村。在老家与侄儿同住一院,共有三间房屋。焦老汉住转角一间,其转角左面和右面各有正房和虚楼一间(正房质量较好,虚房质量较差),都是侄儿焦继东所有。2010年为居住方便,焦老汉和侄儿商定,再买侄儿一间房,加上原有的转角才够住。2010年12月21日在乡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对房屋产权进行重新分配,其中两间归焦德发所有,一间归焦继东所有,焦德发向焦继东补偿现金3000元。”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焦德发当即拿出现金3000元交给调解员转交给了焦继东。谁知在交房时出了纠纷,焦德发主张自己买的是正房,焦继东主张自己卖的是虚楼,各不相让;协议中也未指明是哪间房,因此无法执行。焦老汉一气之下到朝天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退还3000元购房款,侄儿焦继东坚持不退。在诉讼中,焦老汉听别人说这种情况应该是“重大误解”的合同,可以撤销,于是以“重大误解”为理由提起撤销之诉。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买卖房屋意思表示真实,对标的物和价款都不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了焦老汉诉讼请求。官司打输了,想要的房子又要不到手,焦德发哭笑不得,因此提起上诉。他想找个律师代理,但是很多律师都认为他的标的太小,不愿意接这个案子。2012年5月焦老汉找到了我所何松林律师,何律师很同情他的遭遇,同意提供帮助。何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原来提起撤销调解协议的理由是错误的,本案确实不属于重大误解。因在本案争议的合同中,标的物所购房屋应是特定物。应在合同中明确所购房屋是哪一间以及四至边界,但合同缺乏民事法律行为必备的要件,属于合同没有成立,而不是重大误解。更正了诉讼理由后,何律师代理焦德发向广元市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理中,法院采纳了何律师的意见,经调解法官向双方讲明道理,焦继东当即退还了3000元现金,这场官司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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