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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传宗律师为企业讲解专项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16/5/9 16:22:21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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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助推国企发展,创新思维,增强律师与企业合作,提高律师在国企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向传宗于2016年5月8日在八二一运业作企业改革中法律关系注意事项,并剖析了企业改革中法律风险防控与管理演讲课题,以下为课题内容,欢迎品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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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关系与风险防范

主讲人:向传宗

一、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

1.分公司法律定义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为拓展经营领域和范围,增加经营的灵活性,而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本身是总公司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公司形态,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分公司的特点

  相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子公司而言,分公司更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更简单,成本开支一般比子公司低,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而利润可由总公司合并纳税。此外,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手续也更为简便,这些优势是分公司存在且不断增多的原因。

      且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1、分公司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2、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二、总公司与分公司常见法律关系注意事项

1、分公司是否可独立招聘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分公司办理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可招聘人员并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没有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则不可以,但是如果经过总公司授权也是可以。

2、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发票是否可以相互使用
总公司的发票不能在分公司使用,分公司取得的发票也不能在总公司入帐。   

    相关法条:

    1、《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21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3.总公司与分公司在招用新入职人员时,在合同试用期内是否应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本律师建议:无论是多久入职均应即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法条:《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4、总公司与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须为每位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购买社会保险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双方没有选择的余地,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不购买社会保险,将其相关费用发放于劳动者工资中之协议,是无效的。

5、总公司与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招用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是否属工伤?     
    (1)如果用人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属工伤;
    (2)如果用人单位未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按工伤纠纷处理。

 ★如果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

6、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申报

八二一运业为总公司,其它为分公司,分公司为独立核算,两边的税如果申报?税务申报是否合并报表?分公司上交给总公司的利润是否还要缴纳税收?
   a.总公司与分公司各自的税收在各地自行缴纳;
    b.分公司上交给总公司的利润不得在分公司税前扣除;
    c.总公司收到分公司利润不需作为本公司所得纳税,总公司需合并报表,但分公司不需要。

三、总公司与分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与管理
 1、总公司与分公司法律风险情形

(1)合同管理风险

a  合同签署的风险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代理人,应当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

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而并非每个合同都报送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也一般不会强行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必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

如果总公司的授权范围模糊,分公司与第三方签署合同(保证合同 除外),即便违反总公司的真实意思,合同导致的民事后果也要由总公司承担。

b  合同履约控制的风险
      由于总公司对于异地分公司的控制相对松散,如果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却未能及时处理,极有可能导致合同争议和纠纷的出现。

(3)抵押担保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a 分公司未经总公司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分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b 分公司经总公司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总公司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分公司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2)建立规范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
        a 明确分公司的授权范围

合同相对方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一般会要求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明确分公司是否有权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范围和金额。为了保障总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总公司审慎出具分公司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要明确和细化授权的范围和金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

 b  严格合同签署流程

虽然分公司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署合同,但是从合同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角度而言,建议公司建立合同签署审批流程和制度,安排专人在合同签署前对于分公司签署的合同进行法律、财务、商业等方面的综合审查,以降低风险产生的几率。

 c  重视合同交底和履约跟踪

无论是分公司签署合同提交总公司履行,还是总公司签署合同交由分公司履行,建议公司在合同签署后的第一时间,召开专门的合同交底会议,会议应当由参与合同洽谈、签署和履行的各部门人员共同参加,便于各方就合同签署的背景和合同履行的特别要求等相关信息进行沟通,并明确合同履行的相关时间节点和对应权利义务,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违约风险。

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总公司应当安排专人监督和管理,对于出现的纠纷进行及时的应对和处理,保障合同顺利按约履行。

(3)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和考核

总公司应当加强对分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特别是分公司重要岗位的人员(例如分公司负责人)应直接由总公司任命,并接受总公司的直接考核。

同时,建议公司与分公司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以避免分公司员工通过掌握的客户信息和公司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总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分公司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禁止其在公司任职期间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行业,并约束其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专职或兼职)。

(4)其他

a加强财务监督和控制

为加强对分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控制,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由总公司直接指派,且财务人员应当接受总公司直接考核管理。总公司应当不定期安排财务监管人员抽查分公司财务情况(或定期、不定期要求财务人员汇报财务情况),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财务岗位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调动。

b设计危机处理预案

分公司发生风险后,通常不仅影响分公司本身的运营,还将影响总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正常经营,建议公司针对分公司可能发生的危机情况设计应对预案,预案内容主要可以包括:分公司注销预案、诉讼预案、媒体公关预案等。

【结语】

本次仅是对于笔者近期在法律顾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整理分析后,针对分公司法律风险这一问题提出一些的浅显看法和建议。在实践中,总分公司法律风险综合防控体系的建立是一个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搏弈的过程,牵涉到公司组织架构、人力资源、内控管理、财务税收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谢谢!

向传宗联系电话:13438541950    1898121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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